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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例偷水刑事案终审判决“水老鼠”有期徒刑11年

发布日期:2016-11-03 09:37  浏览次数:2254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潮、谢某初涉嫌盗窃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0万元及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该案是广州有史以来首次对偷水进行刑事处理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周某潮、谢某初盗窃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共计30万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六十三万九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潮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谢某初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追缴周某潮个人被冻结的存款六十三万九千元发还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水老鼠”终落法网

周某潮自2002年起承包经营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自来水厂,原为该厂厂长,谢某初为该厂员工。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从2011年起周某潮多次指使谢某初改小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向该厂供水所装水表的读数,从而减少应缴水费。龙归自来水厂的售水数额异常变化引起了广州市自来公司的注意和高度重视,经过多次调查基本掌握了对方盗窃供水的事实和手段。2012年2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谢某初在被告人周某潮的指使下,再次更改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工商所旁的水表读数时,被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联合广州市刑警支队现场抓获,缴获作案工具一批。被抓后,谢某初对其更改水表进行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指认其行为为周某潮所指使,次日民警拘传周某潮到派出所调查。

此次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对该起盗窃城市供水案件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艰辛取证、办案、确认等工作,并经反复核准涉案金额,最终认为两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偷水会触犯刑法

法律称“城市供水”;俗称“自来水”

自来水是供水企业向用水户出售的产品,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合同法上的买卖关系,这个合同的“标的”就是“自来水”,其未出售前的权属责任属于供水企业,是供水企业的财产,属于刑法第264条所表述的“公私财物”的范畴。

盗用城市供水

指用水户包括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为达到不交或少交水费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不正当非法手段不计或少计用水量的行为。通过计量仪表盗水,企、事业单位及洗浴、餐饮业等通过破坏供水管道、动用公共消防用水的行为扰乱了城市供水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对城市供水企业的合法财产和合法经营权造成了侵害。因此,偷水属触犯刑法,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严厉打击偷水违法行为

近年来,广州市高度重视采取技术、管理、查处手段,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进  行严厉打击。2013年5月,成立了由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组成,警政企联动的常态化联合执法机构——广州市防范和打击涉供水违法犯罪中心。该中心主要负责组织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并通过各种媒介对强化防范和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等违法行为进行宣传。同时,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也采用不断升级的科技监控手段,力求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打击偷水行为。(来源:惠州供水)